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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其義務人為法人者

問:

債務人向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後,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五條前段,由債務人(原設定人)提出債權人交付之債務清償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正本)、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時,於登記申請書之備註欄位該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是否仍應按同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切結「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答:

查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其義務人為法人者,無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之適用,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三六九八號函示有案。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7 下午 03: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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