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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前言

  在臺灣光復之初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由於人民不諳法令,且當時主管登記機關之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以致於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或其他不明主體之名義申報登記土地、以日據時期不動產物權名稱申報登記之土地權利,和依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記載內容登載於光復後土地登記簿等情事。

  此外,於臺灣光復前後登記之所有權以外之其他土地權利及限制登記,或因權利人行方不明,或因法院無資料可查,致有未能辦理塗銷登記者。另外,因為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無證明文件可稽,且相關共有人因故未能申請更正登記者;部分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產權未能妥適解決者;離島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等,以上種種土地權利之疑難雜症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及稅收,亦妨礙土地政策之推行及人民財產權利之行使。

  為解決上述問題,內政部雖曾先後訂頒多種處理要點或辦法,惟因均屬行政命令,處理成效有限 。 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3.21公布,並於97.7.1起施行。依地籍清理實施計畫規定,預定自97年起至102年分年度分類予以清理,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

★97年首要清理對象為:

◎神明會土地及建物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依地籍清理實施計畫規定,98年度起直轄市、縣(市)政府陸續清理之對象為:

◎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

◎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民眾如有上述土地或建物登記問題,應於本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本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7 下午 02: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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