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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專區

地籍圖重測換狀

緣由
因地籍圖重測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權利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辦理換發新書狀。

應附文件

  1. 重測換狀通知書。
  2. 印章。
  3.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所有權人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或抄錄本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4. 重測清單所列重測前標示之所有權狀(含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
  5. 土地所有權狀遺失者,另附書狀滅失切結書辦理換狀,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者,除附書狀滅失切結書外,本人應親自到場或另附印鑑證明並攜帶印鑑章辦理書狀補發(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影本或抄錄本正、影本及公司印鑑章)。
  6. 權利人之統一編號為流水號(資料庫無統一編號)者,請再加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舊權狀核發時)正本,法人請檢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舊權狀核發時),如公司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7. 如委託他人辦理,除前述文件外,請攜帶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7 下午 05: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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