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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作業宣導
:第一課
逾期未辦繼承作業宣導
(一)、法令依據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二)、繼承不動產權利如未辦理登記對繼承人之影響
1.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
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第法第73條規定參照〉。

2.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
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參照〉。故繼承人如不辦理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3.不動產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繼承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法第73-1條規定參照)。
最後異動時間:2024-04-15 下午 0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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