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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調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稅應加徵滯納金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
2、放寬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
3、放寬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
4、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執行之金額比例為1/3。
5、提高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事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6、個人逃漏稅額達1千萬元,處1~7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1億元罰金。
7、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5千萬元,處1~7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1億元罰金。
8、延長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
9、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調整為15年。
10、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按總額處5%以下罰鍰。
最後異動時間:2022-04-27 下午 04: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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