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110年2月5日國院中訓字第1101300062號函辦理。 二、另依據本府92年4月28日九二府人給字第9212001693號函略以,自92年2月1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不論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暨公餘進修之人員,進修費用均不予補助,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