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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有關房地產買賣實價登錄之建議一、將申報實價登錄之買賣申報書,列為買賣公契之一必要附件。並請買賣雙方於此買賣申報書內簽名確認。二、配合相關代書軟體程式。於地政士登打買賣登記案件後,併同列印,減少地政士工作量。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均已明定有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係於辦竣移轉登記後為之,故上開申報書表不宜列為買賣公契必要附件。
二、有關建議調整「代書登記軟體」以減少工作量1節,因「代書登記軟體」非本部開發之軟體,宜由各地政士自行協請該廠商增修系統。
三、另本部業已開發線上申報登錄系統,申報人如以自然人憑證申報者,將可自動匯入相關資訊,可大幅減少申報人應填之欄位。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7 下午 0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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