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均已明定有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係於辦竣移轉登記後為之,故上開申報書表不宜列為買賣公契必要附件。
二、有關建議調整「代書登記軟體」以減少工作量1節,因「代書登記軟體」非本部開發之軟體,宜由各地政士自行協請該廠商增修系統。
三、另本部業已開發線上申報登錄系統,申報人如以自然人憑證申報者,將可自動匯入相關資訊,可大幅減少申報人應填之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