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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1
【土地登記】申請土地使用管理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詳全文>
2
【地籍測量】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 3...<詳全文>
3
【地籍測量】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詳全文>
4
【地籍測量】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詳全文>
5
【地籍測量】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詳全文>
6
【地籍測量】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詳全文>
7
【地籍測量】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詳全文>
8
【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詳全文>
9
【地籍測量】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前往閱覽,...<詳全文>
10
【地籍測量】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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