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亦有類似規定,係規定買賣登記案件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事宜。因標售案件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故仍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
另為便利民眾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內政部業已開發完成申報登錄系統,如有申報登錄需求者可至下列網站申報登錄。(https://clir.land.moi.gov.tw/c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