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6條「前三條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受理』。」第8條第1項「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依上開規定主管機關係為受理申報登錄,非辦理申報登錄事宜,但為避免數位落差,故各主管機關仍有協助申報人申報登錄之服務,為避免申報義務人所送紙本因有欄位遺漏事宜,以致主管機關無法協助完成受理申報登錄事宜,故申報人如採紙本申報登錄者,應於主管機關受理並完成系統登錄,將已登錄完成之申報書列印加蓋收件章後,方為完成申報手續。
另為便利民眾申報登錄,本部業已完成線上申報登錄系統,申報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隨時隨地申報,並可免至地政事務所送件,建議台端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