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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包括拋棄繼承者)。
四、繼承系統表。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時,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證明文件;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並應查明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七、權利書狀(如書狀遺失或因故未能檢附者,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八、印花稅繳納收據。
九、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十、印鑑證明。
十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分割繼承時檢附,正本應按協議不動產價值1/1000繳納印花稅或貼印花))。
十二、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十三、委託書(本人不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7 下午 04: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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