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三、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四、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所。 但無從查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