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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土地建物不同人,共同出售時,權利人為同一人,因義務人不同,需分別立契收件,實價登錄時是否需分別申報或於第1欄填載二個收件號,以一份申報書申報即可?

問:

土地建物不同人,共同出售時,權利人為同一人,因義務人不同,需分別立契收件,實價登錄時是否需分別申報或於第1欄填載二個收件號,以一份申報書申報即可?若是需分別申報,土地出賣人所出售之土地係含房屋之基地持分及車位之基地持分,其交易標的係為同一筆土地且持分合計,辦理移轉,除填第9欄房地交易總價外,是否需分別填寫第10欄(土地交易總價)及第12欄(車位交易總價)?若其車位為二個,但未分別計價,申報書第19欄車位總價是否不需填寫,空白即可依申報書之設計,分第18欄建物及第19欄車位,共用部分中含車位,例如共有部分權利範圍20/10000,(含停車位編號1,權利範圍5/10000),第18欄建物之共有部分權利範圍欄位是否應將車位扣除填載15/10000,或不需區分,仍填20/10000

答: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權利人有數人時,得會同申報或協議由一人申報。您所詢問土地建物權屬不同之出售案件申報登錄問題,因分別辦理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買受人應填列2張申報書分別申報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惟如屬建物第1次登記後買賣登記者,土地移轉將多個權利人以1件登記申請書辦理,建物才分為各權利人有各登記申請書之情形,其申報方式請參考本司網站實價登錄專區QA第26則規定辦理(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1465&mcid=2177)。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填表說明「9.房地交易總價:…房地交易如未能拆分土地及建物之個別交易價格時,僅就該成交案件交易總價填載,如含車位則應計入車位總價,車位價格並應另行填載…」土地出賣人出售土地係包含房屋及車位之合併基地持分,請依上開規定填報。
共用部分含有車位交易面積者,依填表說明「18.建物交易標的清冊:…建物移轉面積應包括專有部分(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如有內含車位,並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應另行填載車位交易標的清冊,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不予填載。…」及「19.車位交易標的清冊:…『車位權利持分面積』請依登記(簿)謄本所載資料分別填載,原則上係填載該車位之持分建物面積。…」故您填載第18欄建物面積時,仍應合計車位面積,並另將各個「車位類別」及「車位權利持分面積」填載於第19欄;2車位未分別計價時,則僅需於第12欄填載「車位交易總價」。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7 下午 02: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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