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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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費 | 施測費 | |||||
未滿二百 平方公尺 |
二百以上, 未滿一千平 方公尺 |
一千以上, 未滿一萬平 方公尺 |
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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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鑑界複丈費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三千五百 | 四千 | 一千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 |
土地位置或 他項權利位 置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 ||||
土地合併複 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
土地分割複 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 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土地界址曲 折調整或調 整地形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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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土地 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 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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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然增 加或浮覆複 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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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坍沒複 丈費 |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 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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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項權 利位置複丈 費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 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項 目 |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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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 八十二條辦理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四千 |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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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 八十二條之一 辦理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
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 八十二條之二 辦理 |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 對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 圖數值化作業費 |
六百 |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二、以每建號為單位。 |
項 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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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 | 複丈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 |
建物分割 | 複丈費 | 一千 |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八百 |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 |
建物部分滅失 | 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二、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 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
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 失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