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受理通信申請案件
申辦須知: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府地籍字第八九○七二○○六○三號函發布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劃編定為建築用地並領有使用執照,擬變更為「建」地目者為限)。
(四)書狀換給登記。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關函送)。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七)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非行政措 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事由,連同第六點 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由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 ,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 之抵押權塗銷者,應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 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申請書(註明連絡電話)貼 足回由掛號信峰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 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 ,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所繳規費。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書函及文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同原申請書函 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政件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實填載,指派專 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於申請書背面,已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長)核閱。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住址變更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申分政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姓名變更登記
1.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變更前後之記事)。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地目變更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申分政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使用執照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
(四)書狀換給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申分政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
1.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申分政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3.建物所有權狀。
以上各項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蓋章。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