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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申請書

壹、 目的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九、(二)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分別為土地法第69條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2條所明定,是為維持地籍之正確性,並為維護民眾之權益,於發現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地類別有誤時,得由機關主動或因民眾之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貳、 摘要
「為簡化作業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異動更正及分區更正等案件,請依法逕予核定。」係內政部88年9月16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62號函意旨。是目前編定案件之准駁已由內政部授權縣政府核定。更正編定案件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須依規定檢附證件,由本所進行審查(初審),並舉辦會勘,會勘後檢附會勘紀錄及相關證件報府核定,如經縣府核准部分土地更正編定,縣府將一併通知申請人併案辦理分割,本所俟申請人申請分割測量、分割登記完畢後辦理編定異動。
參、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區域計畫法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四、土地登記規則
五、其他地政法令
肆、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及份數
一、更正編定申請書1份
二、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物證件1份(參照土地登記
規則第79條)詳列如下(擇一檢附)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3、繳納水費憑證
4、繳納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
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部分土地核准更正編定者,為辦理分割測量及分割登記,另應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檢附測量申請書、登記申
請書及土地權狀相關證件。
伍、 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陸、 名詞解釋:
一、會勘:依法令為確定土地上建物是否建築管理前或編定公告前
合法房屋,由本所發文惠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相
關機關單位會同參加勘查。
二、分割:指分割測量及分割登記。案件經會勘確定合法部分後,
申請人得就合法部分申請土地分割測量及分割登記,就
該合法部分予以更正編定。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8 下午 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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