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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眾私權糾紛,請多利用ADR機構
ADR宣傳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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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眾私權糾紛,請多利用ADR機構】

一、ADR 是什麼: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二、查詢ADR 機構:可上網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訴訟外ADR—ADR 機構查詢平台(http://adrmap.judicial.gov.tw/),可分為行政型或民間型,紛爭類型可分為勞動類、政府採購類、環境類、醫療類、不動產類、財稅類、智慧財產類、營建類、電信類、(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消保類、性平類、公寓大廈類、公平交易類、金融類、仲裁類、其他。

三、ADR 的好處是什麼:有不同專業的ADR 機構、費用低、重隱私、更快速,雙方直接協商,關係和諧,不一定需要提出證據,提高紛爭解決效率。


相關連結: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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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R訴外紛爭解決機制  
    下載PDF檔案(ADR訴外紛爭解決機制.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9 下午 1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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