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修正「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訂定迄今修正 一次, 為符公平正義 ,並審酌 本標準 以鄰近土地而非以申請人現使用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基準計收使用費之規定有欠妥適,有為修正檢討之必要,爰修正本標準第六條規定並 就 第二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之簡稱修正為使用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