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線上公告

重申本縣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不含輪班輪休人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及其加班補償相關規定,並檢附文宣一份,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勤休制度宣導,請查照。
:第一課
說明: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下稱服勤辦法)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管制要點(下稱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二、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而公務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其加班時數,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各機關學校如為下列情形需要,得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時數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需要,經專案簽准機關首長同意後之延長辦公時數: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6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加上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得不受工作日每日6小時,休息日每日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每月仍不得超過80小時。

3、上開本權責核定之專案加班,倘有所屬人員每日辦公時數逾14小時(法定辦公時數及延長辦公時數合計逾14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符合下情形,經事前專案報請本府同意後之延長辦公時數:

1、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惟需於專案結束後或每半年將勤務檢討、業務簡化等工時調降規劃檢討報告函送本府備查。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四、公務人員經覈實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加班)後,依保障法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本府於113年1月10日府人考一字第1133105083號函、同年2月29日府人考一字第1130507953號函及同年7月15日府人考二字第1130548924號函諒達,請各機關學校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五、此外,加班係以加班費方式補償者,依加班費管制要點第4點規定,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准外,每人加班費支給時數上限工作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六、本縣各級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依本府112年5月15日府人考一字第1123108964號函,得準用或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19 下午 02:46:4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