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項目:
- 住址變更登記
-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 門牌整編登記
-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 預告登記
- 塗銷預告登記
-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
- 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 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 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 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實施前-分赴不同地政事務所申請費時費力
實施後-可就近擇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縣)服務,省時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