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獎勵要點
申辦須知:
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20067307號令訂定,並自92年9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65116號令修正第 2 點、第 3之資訊調查表 點、第 5 點、第 6 點、第 7 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106714號令修正第 3 點之附表、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
◆ 第1點
為鼓勵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作為民間房地產租售、抵押、投資及政府機關查估公告土地現值等之重要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 第2點
本要點所稱民間不動產業者,個人指執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員;團體指經營不動產相關產業之公司、商業或事務所等業者。
◆ 第3點
民間不動產業者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格式如附表)。
◆ 第4點
獎勵方式如下:
(一) 當季提供不動產交易實例件數,團體達四十件或個人達十二件,且資料詳實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提報內政部免費贈送內政部製作之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光碟片一片,並得於該簡訊內刊登業者提供地價資訊排行表。
(二) 全年累計件數,團體達一百六十件或個人達四十五件,且資料詳實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獎狀乙張。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件數提供及經費編列情形,自行調整件數及獎勵方式。
(三) 團體或個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款規定獎勵達三次者,得由內政部發給獎狀乙張。受獎勵之團體或個人,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網站公告,並報請內政部刊登於當期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
◆ 第5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之不動產交易資訊之詳實性及交易實例件數多寡,每三個月辦理審查或評選事宜。
◆ 第6點
不動產交易資訊件數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統計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獎勵;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累積三次獎勵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查或初評通過者之推薦名單,敘明事蹟,提報內政部獎勵;並於慶祝地政節活動中公開表揚。
◆ 第7點(刪除)